农夫山泉起诉嘉兴水果批发市场一商户
“17.5°”这个特有名称在我们农夫山泉使用前,并无其他任何企业用过,我们不仅是首创,后期为了推广这个品牌,投入了400多万元广告费,这个品牌现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,其他人不能冒用这个品牌嘉兴注册商标 。”近日,在南湖区人民法院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现场,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。
被告嘉兴水果批发市场的一商户则表示不服:“据我了解,仅在嘉兴水果批发市场,就有多个商家在橙、甜瓜等商品上使用‘17.5°’商标,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,除了有‘17.5°老农夫鲜果’字样,还明确标注了商标等其他信息,完全能和农夫山泉的商标区分开来。”
事情起源于2016年8月,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嘉兴水果批发市场发现,有一销售摊位卖的脐橙,与公司的“17.5°橙”无论名称、包装还是商标都非常相似。公司认为,嘉兴水果批发市场商户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,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,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,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、销售与原告农夫山泉“17.5°”脐橙名称近似的脐橙,停止使用“农夫”、“农夫鲜果”的商标,同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,并赔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、于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正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000元,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。
对此,被告商户代理人则认为,“17.5°”原本只是一个表示水果糖度和酸度比、可以衡量脐橙质量标准的数值,当脐橙的糖酸比达到17.5的时候,酸中带甜口味最佳,因此农夫山泉“17.5°”橙的知名度虽高,但显著性实际上并不够,“17.5°”这个数值不是只有农夫山泉能使用,也并不代表农夫鲜果的知名度。“原告申请‘17.5°’商标,已两次被驳回,‘17.5’作为衡量糖酸比的数值,就像53°白酒最好喝一样,难道所有白酒都不能标注53°吗?”被告代理人反问道。
法庭上,双方激烈交锋、僵持不下。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,择期作出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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